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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法院关于近三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情况的分析及对策建议
www.ay.ziyangpeace.gov.cn 】 【 2021-07-09 18:56:10 】 【 来源:资阳长安网

  近年来,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攀升,且纠纷调撤率整体水平不高,案件上诉率保持高位运行,现安岳法院就近三年办理此类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存在的问题:一是涉诉主体多元化,呈现复杂特点。因多种基础法律关系存在而使侵害主体多元,关系错综复杂。加之,各方责任人对相关法律知识欠缺及对自身责任认知不足,常出现遗漏被告、错列被告及原、被告主体不适格等情况,甚至发生责任分摊不清、相互推诿、逃避责任的现象。二是城乡赔偿标准不一,引发“同命不同价”争议。因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赔偿数额悬殊,故对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法院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裁判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以往采取城乡二元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区别计算损害赔偿,造成争议。三是纠纷化解难度大,胜诉判决难以执行。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遭受巨大伤害,抱有较高赔偿期望并提出高额赔偿请求,导致诉讼双方分歧较大;而大部分致害人因未购买相应保险、无力赔偿等原因故意逃避、拒绝应诉,使纠纷难以化解。虽然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求,但因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使执行不能。四是鉴定程序繁琐,加大案件审理难度。司法鉴定是大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必经程序。在法院传统审理过程中,鉴定有完整、独立、繁琐的程序规定,但由于赔偿义务人害怕鉴定意见于己不利不愿配合、当事人重复申请鉴定、鉴定机构选择性鉴定甚至拒绝鉴定等原因严重影响案件审限,降低审判效率,激化当事人对法院审判的不满情绪,加大案件审理难度。五是受害群体诉讼能力低,存在“举证难”问题。受害群体多为学生、农民工、中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在遭受损害后维权之路举步维艰。由于没有明确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界定,农村居民受害后主张以城镇标准赔偿必须证明其身份是城镇这一要件存在举证困难,法院也会因当事人举证不能而“就低不就高”适用农村居民赔偿标准做出判决。

  

  对策建议:一是依法追加可能涉及赔偿义务主体。法院在诉讼中应发挥能动司法职能,主动追加可能赔偿义务主体。在审查起诉阶段,详细审查材料、厘清民事法律关系,对原告遗漏被告、错列被告的,释明原告追加可能涉及侵害及赔偿的主体;在审理阶段,法院依职权将与案件有厉害关系的第三者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参与诉讼。二是统一赔偿标准,确保实现“同命同价”。2019年,中央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2021年3月1日起,四川省全省法院全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法院应担负起职责,让每一个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运用“保险+调解”,切实解决赔偿难题。当事人、保险公司、法院应当各尽其力、协同解纷。公民应增强对社会风险的认知和防范,购买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险别;保险公司应当诚信守法、遵守契约精神,积极主动理赔;法院积极发挥处理矛盾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调解作用,耐心细致释法明理,尽量以调解的方式平和解决纠纷。四是前置司法鉴定,提升纠纷化解速度。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纠纷,双方当事人诉前通过协商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其鉴定结论对案件有证明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重新鉴定;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无须重复鉴定,法院直接采信该鉴定结论。五是加强法律援助,保障诉讼权利行使。全方位、多渠道构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制度,做好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维权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部门提升专业法律咨询和服务力度;法院依职权进行释明引导行使举证、质证、辩论权利,守住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安岳县法院 郑超)


编辑: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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