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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检方:公益诉讼助力特定群体出行更通畅
www.ay.ziyangpeace.gov.cn 】 【 2024-08-16 15:58:29 】 【 来源: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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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路边改造的坡道,让我们出行方便又安全,这件事办得实在,我要为你们点赞”,一位拄着拐杖的大爷高兴地说。近日,安岳县检察院干警和“益心为公”志愿者在勘查改造后的市政道路无障碍设施,交流整改前后情况时,被周围群众围观和讨论。


  群众反映


  2024年5月初,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收到群众反映,城区内部分盲道被石墩、健身器材占用、人行道口台阶过高,影响残疾人出行安全和便利。残疾人、老年人特定群体利益保障是“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市政道路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否规范,关系着特定群体的安全、出行便利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积极回应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回应群众呼声,赓即对主城区、新城区人口密集处的无障碍设施规范化建设开展立案调查。经查,辖区内部分市政道路处未设置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坡度设置不符合标准、盲道被占用、损坏、未连续,无法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便利使用,不同程度影响着特定群体的出行。为精准厘清监管职责和凝聚共识,县检察院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机关召开座谈会,明确城区内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部门和职责。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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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1日,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无障碍建设监管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城区市政道路无障碍建设专项整冶,截止8月10日,已新增缘石坡道、无障碍通道37处,按照标准整改缘石坡道5处,对被石墩、器材等障碍物占用、被损毁、未连续的盲道修复和清理19处,并进一步加强了日常巡查,与相关市政道路在建部门沟通和协作,对在建街道无障碍设施建设提出可行性意见,从根源上解决建设不规范问题。


  整改前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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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障碍关乎大民生。下一步,安岳检察机关将携手行政机关,凝聚公益保护合力,进一步推动辖区内市政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完整性、便利性和实用性,让生活“无碍”更有爱,不断提升特定群体的安全感、幸福感。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四条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以及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既有的上述建筑、场所和设施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进行必要的改造。


编辑:彭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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