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社会行为的引领示范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增强法治意识、契约精神,资阳市中院紧扣全市加快创建让市场主体向往、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一流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现特开辟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专栏,定期刊载典型案例,供大家学习参考。
典型案例(一)
戴为军诉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实行调岗调薪是否合法?
基本案情
原告戴为军于1996年11月4日进入被告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工作(下称台玻公司),为包装股员工,2010年11月起任包装股课长,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戴为军的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台玻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戴为军的工作岗位,戴为军接受台玻公司所给予职务调整和变动等。2015年12月2日,因客户投诉玻璃存在发霉现象,台玻公司对包装部门人员作出处理,其中对原告戴为军申诫一次,罚款500元。2015年公司年度考核中,戴为军排名倒数第5名。2016年1月4日,台玻公司将戴为军的职务由课长调整为班长,职务工资由1500元调整至700元。
原告戴为军于2016年7月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遂以其并不存在严重违纪行为,被告台玻公司却以末位淘汰为由将其调岗、降薪,并克扣奖金及加班工资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工资(包括加班工资、职务工资、月奖金、季度奖金)差额21741.50元、未足额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5435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判决驳回戴为军的诉讼请求。
戴为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台玻公司依据末位淘汰制调整上诉人戴为军的工作岗位及薪资是否违法。劳动者排名末位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故用人单位根据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但在除解除劳动关系情形之外,末位淘汰制并非当然违法。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戴为军调岗前担任的职务为台玻公司包装股课长,该岗位具有一定的管理性质,要求劳动者具备更优秀、全面的职业技能。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安排相对更为优秀的劳动者担任该职务既符合用人单位对于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的要求,亦能较大程度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故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在一定条件下应予以支持。本案台玻公司与戴为军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台玻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原告的工作岗位。台玻公司根据人员配置检讨事公告和戴为军2015年度考绩汇总表对戴为军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合法,因本次调岗引起的薪资变动亦属合法。据此,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实行奖优惩劣,对排名靠后的员工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只要该调岗调薪行为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得到支持。
注:该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2期(总第292期)发布的案例进行改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