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推进,社会传统观念与现代法治理念交融碰撞。落实“外嫁女”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待遇,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多。有农村地区认为“外嫁女”和家中的一切事务、财产无关,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郭某奎于2002年1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某某及其长女郭某君于2010年5月13日将户口从安岳县甲村迁至安岳县乙村彭某某(系郭某奎母亲)户口下,彭某某、刘某某、郭某君三人共同承包安岳县乙村部分土地。
后彭某某去世,并于2017年8月31日注销户籍。2018年11月16日刘某某与郭某奎协议离婚,离婚后,刘某某户籍未迁出安岳县乙村。
2020年10月当地政府支付征收乙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共计184716.59元(属个人的支付给个人,属集体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并有6名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并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购买社保的名额。
2021年11月乙村经与14户被征地户协商达成协议,补偿款由郭某奎(彭某某之子、系城镇户口),社保名额由郭某秀(彭某某之女其土地未在征收范围内)等6人获得。
刘某某认为上述协议侵犯其权利,不久后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安岳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本案中,承包土地确权经营书确定了彭某某、刘某某、郭某君三人共同承包乙村部分土地,彭某某去世后,应由剩余同户人员即刘某某、郭某君共同承包,刘某某有权取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项及青苗补偿费。
2021年11月乙村与部分被征地户协商并作出《协议》,将刘某某、郭某君被征用地“农转非名额”分配给案外人郭某秀,并由郭某奎在该协议上签字捺印的行为侵害了刘某某的合法权益,其涉及内容应予以撤销。
综上,安岳法院判决:一、限被告乙村某社区居委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土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8624元;二、对2021年11月乙村与被征地户协商并作出《协议》内容中关于郭某秀购买社保的内容予以撤销;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尤其是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本案中,乙村不能违法对“外嫁女”正当权益的行使进行不当限制,并以此剥夺“外嫁女”的村民待遇,该内容依法应予纠正。
(刘伟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显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