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小槌说法】恋爱期间的转款,分手后前任立马让还,法院怎么判?
恋爱或同居期间,为增进感情或支付共同生活所需,男女双方经常会发生转账、红包等经济往来。分手后,如果一方索要,这些钱能要回吗?
具体案例具体分析,请看本期安小槌说法↓
案情介绍
近日,安岳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15年底相识,2016年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后双方于2020年因感情破裂和平分手。
在此期间,原告熊某某曾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被告两个妹妹及被告儿子转款数十万元,现原告称相应转款大部分为借款,诉请主张被告偿还上述借款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被告辩称,同居期间其也向原告转款了数万元,相应款项与原告所转款项一起,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转给妹妹和儿子的钱属于原告的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2016年至2020年,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提供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尚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安小槌说法
恋爱关系中的财产给付(如微信、银行卡转账等),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有很大可能属于赠与。如果是一般性赠与,给付方要求返还的,通常不予支持;如果是附条件的赠与,条件不成就的,给付方请求全部或部分返回,通常可得到一定程度的支持(如彩礼)。
另外,如果明确约定为借款或保管等,则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给付方需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提醒,对于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转账方如果并非出于赠与的意愿,应要求收款方出具准确、合法的借款凭证。
编辑:彭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