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外嫁女”权益保障问题多年来牵动无数人心弦,近期,安岳法院审结一起“外嫁女”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情介绍
蒋某清与谢某玉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同生育六个子女,即原告蒋1、蒋2、蒋3、蒋4四女与被告蒋5、蒋6二子。
因城市建设需要,在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后,蒋某清同意将私有房屋进行拆迁。
谢某玉、蒋某清于2010年、2017年先后因病去世,后其房屋被拆迁,还房安置了两个门市基础,门市指标为3.3m×11m、3.9m×11m,总面积为79.2㎡。
二被告另有还房安置指标。案涉还房安置门市指标抽签后,四原告着手修建3.9m×11m的门市基础,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两被告认为四原告是“外嫁女”,在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夫家待遇,没有权利继承父母的遗产,双方多次协商修建房屋未果,遂诉至安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拆迁安置指标是国家给予被拆迁户的建房许可,具有财产价值,应视为被继承人遗产。
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四原告虽为户口迁出的“外嫁女”,不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通过继承应当享有案涉房屋拆迁安置还房指标份额,遂判决还房指标面积由四原告、两被告各自继承1/6份额(13.2㎡)。
安小槌说法
在农村,少数人仍然存在传统旧习俗中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意识,在遗产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领域侵害“外嫁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此外,无论妇女是否出嫁,都是父母遗产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都应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本案围绕争议焦点,厘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了外嫁女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公正。
(林茹雪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显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