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资阳市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立足检察职能,依法办理食品安全领域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断提升法律监督水平和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充分发挥案例指引作用,在2024年资阳市食品安全宣传周之际,资阳检察围绕“诚信尚俭共享食安”活动主题,对近年来办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相关案例进行了梳理,并筛选出三个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
诉蒲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要旨】
卤制食品中添加罂粟壳案件时有发生,违法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应承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责任,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蒲某某在经营“乐至县石湍镇某饭店”期间,将禁止作为食用物质的罂粟壳添加到“卤水”中用于卤制猪头肉、鸭肉、牛肉等卤制食品并在饭店内对外进行销售,销售的卤制食品总价款为60190元。2022年6月7日,乐至县市场监管局对蒲某某自制的卤水进行检测,该“卤水”被检验出含有吗啡、可待因两种有毒成分,被认定为不合格食品。2022年8月8日,蒲某某被乐至县公安局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案立案侦查。2023年5月10日,蒲某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乐至县人民检察院作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2024年1月18日,蒲某某被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年2月29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蒲某某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60190元。
【检察履职情况】
诉前程序
一是落实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线索内部移送机制。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发现本案涉及侵害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送监督线索,公益诉讼监督部门同日立案调查。
二是公益诉讼部门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助力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关证据收集。通过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调取证人证言,核实消费者食用卤制食品后是否有继续购买意愿,是否成瘾,证实其非法添加罂粟壳的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群身体造成损害。
三是核实销售价格明确诉讼请求金额。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蒲某某案发期间的支付宝、微信收款记录、卤制食材购买记录,确定销售价格、数量、营利情况,为民事公益诉讼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诉讼情况
2023年10月19日,乐至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1月18日,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组织蒲某某进行调解,于2024年2月29日出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蒲某某自愿支付公益赔偿金60190元。
【典型意义】
舌尖上的安全亟需食品经营者尤其是餐饮服务提供者充分履行法律义务,确保食品生产加工的安全。餐饮服务提供者如未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定职责,导致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流入消费环节,应依法追究涉案人的责任。本案虽未找到具体的受害者,但是食用含有罂粟壳的有毒有害卤制品无疑会对人体产生重大的安全隐患,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主赔偿,既从经济上严厉追责,也对其他餐饮服务者有警示作用,让广大餐饮服务者紧绷安全之弦,从食物生产源头杜绝安全隐患,才能谋求企业长远发展之道。
案例二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诉朱某甲、吴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知识产权综合履职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中,要同时审查侵犯知识产权情形,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检察综合履职,统筹运用行刑衔接、支持起诉等履职方式,实现对权利人权益最佳保护,提升综合性司法保护整体效能。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2年1月期间,朱某甲从浙江等地购入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等高端品牌白酒的空酒瓶、酒盒、防伪标签等物品,组织家庭成员朱某乙用自购白酒灌装进高档白酒瓶中,粘贴防伪标识进行包装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给吴某某、李某某、唐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5万余元。吴某某、李某某、唐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等人明知朱某甲销售的白酒系假冒、伪劣产品,仍以略低于市场同款白酒的价格销售给他人。经查,吴某某、刘某某销售假冒伪劣白酒金额共计160万余元,胡某某等人销售几万至几十万不等。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朱某甲、李某某等人处查获假冒的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等品牌白酒6200余瓶。
2022年4月14日,安岳县公安局以朱某甲、吴某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安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9月9日,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朱某甲、朱某乙、吴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唐某某提起公诉,对朱某丙、胡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1月19日,安岳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六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十万至一百六十万不等。
【检察履职情况】
持续引导侦查,夯实证据基础。该案立案后,检察机关牢牢把握收集固定证据的关键“窗口”期,及时派员主动介入侦查,与侦办民警就案件定性、犯罪金额认定等问题共同研究。引导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对伪劣白酒扣押、取样并及时进行鉴定,调取涉案人员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补充完善资金流水明细,查明违法资金去向,最终确定全案销售金额300余万,依法追缴赃款70余万元,为指控犯罪夯实了基础。
加强定性分析,精准指控犯罪。为查明侵权产品是否为伪劣产品,检察机关要求对所查获的白酒成分及含量作进一步比对鉴定。经补充鉴定,侵权白酒与同款正品白酒成分含量存在明显差距,不符合正品白酒的优级标准。茅台酒厂、舍得酒业等商标权人根据外包装、防伪工艺对比等方式,认为查获白酒不属于原厂产品。朱某甲、吴某某等人以次充好,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白酒的行为同时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检察机关依法以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朱某甲、吴某某等6人提起公诉,并得到法院判决采纳,使被告人受到应有法律制裁。
全面能动履职,强化诉源治理。一是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并充分听取被害企业的意见,并为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提供必要的文书、材料,减少维权成本,提升维权质效。二是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针对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发现白酒行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向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市场监管局针对检察建议内容加强日常监管,辖区内未再出现销售假冒伪劣白酒的案件。三是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对胡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其罚款2万元。
【典型意义】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低价白酒自行灌装至回收的酒瓶中,冒充知名品牌白酒予以销售,不仅侵犯了知名白酒企业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经营秩序,还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风险,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安全。检察机关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对侵权产品质量、当事人经营资质等一同审查,对于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犯罪的,从一重罪处罚,进行从严打击。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检察综合履职,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检察机关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持续服务保障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统筹运用行刑衔接、支持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履职方式,形成办案、监督合力,实现对权利人权益最佳保护,降低企业维权成本,提升综合性司法保护整体效能。
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积极开展诉源治理。检察机关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将检察建议作为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针对在依法从严惩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及时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以“我管”促“都管”,共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三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诉欧某、欧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毒狗、偷狗相关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含有剧毒物质的狗肉流入餐桌,严重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违法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欧某和欧某某两人采取用弩发射毒镖的方式,在资阳市雁江区各乡镇以及乐至县中天镇周围毒狗和偷狗,并将毒死的狗加工处理后销售给他人食用。经查,欧某、欧某某两人共计毒死并偷盗了50只狗,其中,有13只销售给了贵州经销商李某某,销售金额2808元,37只案发时在二人经营的门店内被当场查获。而李某某已将购买的13只毒狗全部销售给消费者食用。经鉴定,被毒死的狗中检测出琥珀胆碱成分。琥珀胆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剧毒物品品名表》中的B级有机剧毒物品。
【检察履职情况】
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欧某和欧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案涉行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24年1月30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经调查,琥珀胆碱是骨骼肌松弛药物,水中极易溶解,临床上用于局部麻醉,可引起心动过缓、心律失常、心搏骤停等不良反应,超量注射可能导致过敏性休克死亡。此外,琥珀胆碱属于非食用添加化学物质,稳定性较高,加热不易分解,食用后危害身体健康,用量较大可能引发中毒。而且,琥珀胆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剧毒物品品名表》中的B级有机剧毒物品。欧某、欧某某生产、销售的行为,危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检察机关通过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和自行补充调查,最终查明认定实际销售金额2808元。
2024年3月29日,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向雁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欧某、欧某某共同在全国性媒体或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欧某、欧某某共同支付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8080元。2024年5月21日,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截至目前,判决内容已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重大民生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始终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工作要求,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既要违法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惩罚性赔偿,对潜在违法者形成震慑,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