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节来袭,西湖龙井、黄山毛峰、洞庭碧螺春、祁门红茶、武夷山大红袍……“双十一”正是茶友们的茶罐“更新换代”之际。促销优惠之下,“捡漏”机会看似很多,但是这“漏”真这么好捡吗?
案情介绍
龙井茶示例图-来源网络
近日,刘先生浏览网购平台时发现,一家店铺正大力宣传商品“杭州龙井茶茶叶西湖泉特级明前绿茶散装礼盒装500g”,售价为258元。
茶叶宣传图片有“检验合格”“明前龙井茶豆香浓郁”“明前茶贵如金”等宣传语,包装筒顶部印有带圈的“茶”字,品名为龙井茶,系列为绿茶,净含量为500g。
该店客服称茶叶为清明前采摘,保质期18个月,且承诺是有授权的正宗龙井茶,因购物节凑单优惠,下单价格为231元。
到货后,刘先生发现货不对板:包装筒上没有商品名称“龙井茶”三个字,筒顶没有带圈的“茶”字;没有龙井茶标志、商标;没有检验合格标志;产地、生产日期与描述不符。
刘先生由此向购物平台官网申诉维权,平台协调退货退款,退款金额为231元,运费由商家承担。刘先生未同意该协调意见,未予退货,商家也未退款。
随后刘先生向安岳法院提起诉讼,除退货退款外,要求货款十倍赔偿。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法院提供的购货收款收据与原告提供的被告之前向购物平台官网提供的购货收款收据相互矛盾,不能证明被告进货来源合法,且被告交付的茶叶并未加贴其主张的专用地理标志和证明商标,被告的该组证据缺乏真实性、关联性,故不予采信。
另查明,浙江省作为龙井茶的产地,已在2009年成功申请了龙井茶的证明商标,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龙井茶”证明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标识。
最终,安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231元并支付赔偿金2310元,共计2541元。原告将上述茶叶产品退还被告,退货产生的运输费用,由被告承担;如原告不能退还,则从应返还的货款中予以扣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