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法院:圆满调解一起电动摩托车祸案件,当庭赔了6万
骑行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管辖法院有哪些?哪些损失可以赔偿?近日,安岳法院圆满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2022年8月,吴某驾驶未注册登记的电动两轮摩托车搭乘妻子方某从乐至驶往安岳。
途中,与邓某(事故发生时为16岁)驾驶的未注册登记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相碰撞,吴某、方某受伤。经认定,邓某与吴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方某不承担责任。
方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经鉴定被评为伤残9级。
近日,方某将邓某诉至安岳法院,要求邓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6830.95元。
诉前调解
立案前,承办法官联系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及当事人诉求,初步进行调解,并尽力缩小分歧。
庭前调解
开庭当天,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已经达成的一致意见进行确认,并就分歧进行沟通。
最终邓某同意向方某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60000元,赔偿款项当庭兑现。
法官说法
首先,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其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当骑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责任方需要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赔偿。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修车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责任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损失程度来确定。
(徐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显云)
编辑:彭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