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现代通讯手段的发展,微信逐渐成为日常生活交流的重要桥梁。
近日,安岳法院受理2件劳务纠纷案,通过微信送达的方式,成功向远在外地、电话联络困难的当事人送达了相关应诉材料。
案情介绍
被告代某长期承揽工程并雇佣劳工。2022年,因拖欠6名劳工工资,代某被诉至安岳法院,因其在外省回返不便,承办法官在开展诉前调解时,通过临时微信群实现网上调解结案。
近日,代某因拖欠康某工程分包款及唐某劳务费2案再次被诉至安岳法院。因其电话无法接通、人又远在外地,诉状副本和应诉文书无法送达,案件办理一时处于停滞状态。
承办法官在查询代某关联案件时,发现2022年的诉前调解案,通过当时的微信群终于与其取得联系。
考虑到代某在外地打工,无法提供准确的邮寄送达地址,在征得代某同意后,向其微信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经代某确认即成功实现送达,随后,承办法官将聊天记录截图存档。
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微信送达作为一项创新快捷的民事案件送达方式,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送达效率,为服判息诉打下基础,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提升。
民事送达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
在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电子送达适用条件的前提下,积极主动探索电子送达及送达凭证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建立专门的电子送达平台,或以诉讼服务平台为依托进行电子送达,或者采取与大型门户网站、通信运营商合作的方式,通过专门的电子邮箱、特定的通信号码、信息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送达。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
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杨选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显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