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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妈归谁养?” | 陈某诉五子女赡养纠纷案
www.ay.ziyangpeace.gov.cn 】 【 2024-04-09 16:12:00 】 【 来源:安岳法院

  俗话说,“你养我小,我养你老”,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近日,安岳法院联合安岳检察院、石羊镇政府成功调解一起赡养纠纷,五被告终于达成依次陪护赡养母亲的协议,让八旬老人晚年生活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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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原告陈某,现年86岁,育有子女五人。因年岁已高,并患有疾病,陈某行动不便,平时饮食起居需要子女护理。


  但子女们因长期以来的各种私怨,时常发生纠纷,并对照顾母亲一事相互推诿,老人目前无人赡养。无奈之下,陈某通过法律援助将子女们告上法庭。


  调解结果


  为稳妥化解纠纷,缓和子女间矛盾,石羊法庭邀请法院品牌法官、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基层组织干部到庭开展多元解纷。


  调解现场从激烈到平和,细心的劝导、鲜活的案例、耐心的普法,让五被告矛盾逐渐缓和。


  在听取各方意见后,最终调解结果如下:由五子女按长幼顺序对陈某进行陪护、共同照顾其生活起居。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本案中,原告陈某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五被告作为子女应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精神上抚慰,使原告安度晚年。


编辑:彭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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